对非人类动物的法律虐待:生物和有情众生,但在法律眼中是看不见的

动物法律辩护先驱、动物法律辩护基金联合创始人兼执行董事 年的乔伊斯·蒂施勒 (Joyce Tischler) 写道:“动物 法是唯一一个客户永远是无辜的法律分支。” 然而,这是显而易见的,值得记住的是,几个世纪以来,非人类动物(以下简称 ANH),猪、老鼠、狗、鹦鹉、驴……甚至苍蝇和毛毛虫,都因犯下各种各样的罪行,并受到流放和死刑等严厉处罚。历史上充满了今天对我们来说似乎有些奢侈的事件,例如对被指控杀婴的猪的审判或著名的对奥坦老鼠的审判,(法国,年)被指控“杀头”(因为吞食了法国的大麦作物)法国小镇),并由年轻的公设辩护人巴泰勒米·德·沙斯纽斯出色地保卫着。 乔伊斯·蒂施勒。因此,令人惊讶的是,从历史上看,我们毫不犹豫地把 ANH 放在法官席上,认为他们是罪犯、负有刑事责任、犯罪行为者和犯罪主体,这最终意味着承认他们的道德良知,然而,进入 世纪世纪以来,法律界是如此但又如此沉默地承认同样的意识,以便将他们视为犯罪的被动主体,即受到伤害或处于危险之中的合法财产的持有者,并最终归因于对他们来说,他们是受害者。

关于虐待动物犯罪中保护什么是法律利益的讨论

对于法律外行来说是乏味的,但对于法学家来说却是令人兴奋的,(如果是道德和良好的习俗,如果是对动物的怜悯和同情心呢?动物的痛苦,而不是环境、普遍利益……),最终要认识到这只能是 巴哈马电话数据 动物的福祉、生命、完整性和动物尊严。 当然,要避免各种语言和教条的曲折,避免将动物福利的概念提升到权利的范畴,因为在我们仍然运作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中,你知道……只有人类作为高级生物,被称为权利持有人。 任何法学家都知道,法律作为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概念,始终遵循事实,社会现实及其冲突以及道德、社会和科学的变化和进步必须标志着现代化的步伐。标准。问题就出现了,就像保护非人类动物的情况一样,法律的发展不是很晚或很慢,而是以一种对抗的方式,并与它必须规范和立足的现实相对立。罗马法传统中典型的以人类为中心和世袭观念继续将 ANH 视为事物。尽管科学已经证明它们并非如此。非人类动物不是物体,它们是有情的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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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声明不是一些可怜

愚蠢、轻浮或极端的动物学家的创造,而是属于最杰出的国际神经科学界(菲利普·洛和史蒂芬·霍金等人)的创造,该界于 月 日在著名的剑桥大学举行会议。 年,他签署了第一份关于动物意识宣言 () 和 ()的宣言。 马克·贝科夫官方网站 一旦科学剥夺了我们对意识这一尽管制定法律的任务必须是一项认真、深思熟虑和反思的任务,必须不慌不忙地完成,宝贵属 葡萄牙 电话号码列表 性的排他性,法律就不能继续背弃它或继续忽视科学进步的路线。为此,年,多位学者和法学家齐聚法国土伦大学 ,庄严宣告动物必须在法律上被视为人而不是物,其必然后果是承认动物自身的利益和动物的利益。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 () . 因此,向 ANH 提供的法律待遇和保护必须从科学确定性出发,根据这些科学确定性,ANH 是有情众生,有能力体验身体和心理上的感觉、快乐、痛苦和痛苦,正如《宪法》第 条所述。欧盟运作条约 (TFEU)将动物视为有感知的生物。